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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6日,有一帮人冲进广医院急诊室,据说,他们袖内藏刀匿棍,是一起性质恶劣的医闹事件。
事发原因是一名46岁的女患者因腹痛入住。初诊阑尾炎,开腹却发现是胃穿孔。因患者出现甲亢危象,经抢救后最终死在手术台上。医患双方反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,而家属又不肯走医疗鉴定程序。于是患方纠集数十人,医院急诊科。
医院为应对这场恶性事件,院办赶紧发出紧急通知:“现在,马上能组织的急诊科医生护士全部集结待命,医院发生空前没有的械斗,需要救援!”
警方迅速出动了数十名全副武装警力,将闹事分子带走进行下一步处置,平息了一场血战恶斗。
家属总是认为以武力可以解决医疗争议,殊不知,现在已经是十九大以后的新时代,党和政府明确提出了“全面依法治国”的号召,斩钉截铁地表达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”。在这样的形势下,患者家属还是用旧观念思考问题、用老眼光看待政府,竟然继续冒天下之大不韪,而且公开持用刀棍等格斗器械,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处。
事实上,在整个医疗过程中,医院还是存在着纰漏或者违反某些医疗原则,家属可以根据院方的缺陷,要求索赔,哪怕是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、甚至诉诸于法律,都能取得胜利,为什么偏偏要采取医闹的下策?为什么一定将自己沦为无知的犯罪者?
1.诊断错误。患者术前诊断为“阑尾炎”,术中发现是“胃穿孔”。在临床过程中,这两个疾病存在着极其相似的表现,按专业术语讲,都可能出现“转移性右下腹疼痛”,而且某些“胃穿孔”的原因可能是“胃溃疡”,平时可以没有任何症状,因此常常会混淆。也正因为如此,医生应当想到这种可能,进行鉴别,最容易的鉴别办法是通过腹部拍片或CT检查,“胃穿孔”者可以发现膈下游离气体,或体检叩诊时可以发现肝浊音界消失。而且做腹部拍片检查还可以排除其他的急腹症如肠道梗阻。医院在术前没有进行这类腹部拍片或CT检查,医院存在过错。
2.术前准备不到位。患者术后出现“甲状腺功能亢进危象”,说明患者原患有“甲状腺功能亢进(简称“甲亢”)”。“甲亢”患者在受到手术、严重感染等因素刺激下可能诱发危象,这是临床医生应该掌握的基本常识。问题就是医生有没有术前了解到患者有“甲亢”的病史,如果没有了解到,说明他在病史采集上存在缺陷;如果了解到患者患有“甲亢”,是否进一步了解患者“甲亢”病情控制的情况,在“甲亢”症状控制不理想的情况下进行急诊手术,本身存在着相对的禁忌症,医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调整好甲状腺的功能,为下一步手术创造条件。否则,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违规也就毫无疑问了。
3.术前的沟通是否到位?患者是一名“甲亢”合并“急腹症”病人,医生是否将患者“急腹症”可能的原因与患方进行充分沟通,把符合该病人表现的原因都进行详细告知?同时,是否将“甲亢”患者手术过程中极易发生“甲亢危象”及其危险生命的严重后果进行了充分告知,并且患方表示明确的理解并接受手术风险?另一方面,选择怎样的治疗方式——手术治疗或内科保守治疗,医生是否将两者的利弊告诉家属,并让患方对治疗方式进行选择?只要其中任何一点没有与家属沟通,并被家属以签字的方式认可,就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着过错,无论从《侵权责任法》还是依其他医事法律,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4.术后并发症出现后的抢救是否正确无误?对于“胃穿孔”术后并发“甲状腺功能亢进危象”,多数医生特别是非专科的医生通常显得措手不及。没有内分泌医生参与指导或抢救,其抢救方案多半会出现不符合医疗规范的地方,如果真的整个抢救过程中只有外科医生而没有内分泌医生参与,这里面还存在着“非法执业”的问题,属于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中规定的“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,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。”医院的违规行为也就显而易见了。
因此,建议钦州的那些患者家属,弄清以上事实,寻找客观证据,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。医院有错,医院的方式解决争端,我们痛恨医闹!如果以上问题,医院的医生们都全部阐述清楚而到位,并已经形成书面的记录材料,请家属们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,医院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;如果家属企图采取医闹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标,最后法律一定不会饶恕,只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,请冷静处之,好自为之!
医院有错,就该承担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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